遂宁市教育局权责清单(2025年本)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变更、终止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决定,同意的按时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 ||
2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设立、变更、终止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决定,同意的按时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它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审批 | ||
3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人事与师培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同意的颁发证书,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申请人,从事教师教育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5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校和教育机构涉嫌违法颁发学位、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6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7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8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9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校外培训监管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计划基建财务科、安全管理科、人事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校外培训监管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校外培训监管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其他机关移送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 | 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十二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青少年竞技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含听证内容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8 | 行政 确认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校外培训监管科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确实需实地查看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发布同意确认变更的文件,通知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对已经完成变更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19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条 | 教育督导室 | 1.检查责任:指派督学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导。 2.处置责任:督导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还应当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3.信息公开责任: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四川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0 | 行政 奖励 | 教学成果奖励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三条 《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 教科所、基础教育科、人事科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教学成果推荐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成果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成果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制发推荐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1 | 行政 奖励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人事与师培科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推荐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审核,并报请市教体局党委会研究审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制发推荐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
22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 校外培训监管科、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2.审查责任:根据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换发办学许可证。 3.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0825- 2280602 | |||